第八章 药品信息、广告、价格管理及消费者权益保护

药品包装、说明书和标签管理

  1. 药品包装的分类
药品的包装分内包装、外包装和最小销售单元包装。
内包装系指直接与药品接触的包装(如安瓿、注射剂瓶、铝箔等,也叫做“药包材”)。外包装系指内包装以外的包装,按由里向外分为中包装和大包装。
最小销售单元包装实际上也是属于外包装,药品的每个最小销售单元的包装必须按照规定印有或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
  1. 药品说明书
药品说明书应当列出全部活性成分或者组方中的全部中药药味。注射剂和非处方药还应当列出所用的全部辅料名称。
  1. 药品标签

药品标签指药品包装上印有或者贴有的内容,分为内标签和外标签。
  1. 药品内标签是指直接接触药品包装的标签。应当尽可能包含药品通用名称、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规格、用法用量、贮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有效期、生产企业等内容。包装尺寸过小无法全部标明上述内容 的,至少应当标注药品通用名称、规格、产品批号、有效期等内容。
  2. 药品标签上药品有效期的规定
①“有效期至××××年××月”或者“有效期至××××年××月××日”;
②“有效期至××××.××.”;
③“有效期至××××/××/××”等。
有效期若标注到日,应当为起算日期对应年月日的前一天;若标注到月,应当为起算月份对应年月的前一
月。
  1. 药品名称、商标和专有标识管理
药品标签不得印制“××省专销”“原装正品”“进口原料”“驰名商标”“专利药品”“××监制”“××总经销”
“××总代理”等字样。但是,“企业防伪标识”、“企业识别码”、“企业形象标志”等文字图案可以印制。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外用药品和非处方药品等国家规定有专用标识的,其说明书和标签应当印有规定的标识。

药品广告管理

  1. 审查机关
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依法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具体实施广告审查。
  1. 不得做广告的产品包括:
①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
②军队特需药品、军队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③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④依法停止或者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广告的情形。
  1. 广告发布媒体的限制
  1. 处方药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广告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发布。
  2. 不得利用处方药或者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名称为各种活动冠名进行广告宣传。
  3.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广告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
  1. 药品广告的审批
  1. 新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与产品注册证明文件、备案凭证或者生产许可文件最短有效期一致。产品注册证明文件、备案凭证或者生产许可文件未规定有效期的,广告批准文号有效期为两年。
  2. 广告批准文号的文书格式:_药/械/食健/食特广审(视/声/文)第 000000-00000 号。空格内为省份简
称,数字前 6 位是有效期截止日(年份的后两位+月份+日期),后 5 位是省级广告审查机关当年的广告文号流水号。